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621號債權人禎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重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重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發票。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重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發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