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債權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發源 、 黃瑞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分別對債務人個別請求)。
二、就工程款29467元部分請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並提出發票及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部分請更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