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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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5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柒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參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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