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一尚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一尚
黃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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