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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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慶瑞(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慶瑞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而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8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橋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4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編號│物品│說明│││││├──┼────────┼──────────────┤│一│海洛因4包│一、其中3包為碎塊狀,驗餘淨│││(均含包裝袋)│重合計58.00公克。││││二、其中1包為粉末狀,驗餘淨││││重0.36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5包│一、驗前淨重分別為37.153公克│││(均含包裝袋)│、18.264公克、9.066公克││││、2.356公克、0.265公克。││││二、驗餘淨重分別為37.123公克││││、18.236公克、9.044公克││││、2.340公克、0.23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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