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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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3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2,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0,01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