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被告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預算及印信之組織體」之賠償義務機關,若被告不符具賠償義務機關之前揭要件,請補正正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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