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並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其另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2,721,250元,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940元,原告僅繳納訴請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721,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提出或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