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 陳明上 於93/8/13間邀同債務人許晉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97/8/13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8/3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許晉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惟查:陳明上已設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因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故對其之聲請駁回,債權人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