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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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被告 林茗暐
林郁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7,3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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