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0號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段○○○○號17樓之1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告 林士 為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