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宗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提出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
2年間支出房租金額之證據。
(二)陳報並釋明民國103年間及104年1月至6月間薪資額,倘此期間內有其他收入,請一併提出。
(三)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名下若有其他財產,請一併陳報。
(四)舉證釋明聲請人之父母及配偶受扶養之必要,倘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請一併陳報。
(五)依聲請意旨所示,聲請人似已入不敷出,則不足之處如何支應,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