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48號上訴人 詹秀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9,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