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981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982號原告 莊月梅
莊淑媚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樓被告 莊星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星春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