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27號原告 姜榮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北市裁催字第22-1AL99035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7月29日111年度抗字第31號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之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