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頡沂 被告 林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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