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債權人 林春火 債務人 林水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註││號││(新臺幣)│││├──┼─────────┼───────────┼───────────┼───────────┤│001│108年1月25日│1,000,000元│108年5月21日││├──┼─────────┼───────────┼───────────┼───────────┤│002│108年1月29日│1,000,000元│108年5月21日││├──┼─────────┼───────────┼───────────┼───────────┤│003│108年5月13日│900,000元│108年5月13日││├──┼─────────┼───────────┼───────────┼───────────┤│004│108年7月3日│850,000元│108年7月3日││├──┼─────────┼───────────┼───────────┼───────────┤│005│108年7月5日│850,000元│108年7月5日││├──┼─────────┼───────────┼───────────┼───────────┤│006│108年7月8日│850,000元│108年7月8日││├──┼─────────┼───────────┼───────────┼───────────┤│007│108年7月12日│850,000元│108年7月12日││├──┼─────────┼───────────┼───────────┼───────────┤│008│108年7月16日│1,200,000元│108年7月16日││├──┼─────────┼───────────┼───────────┼───────────┤│009│108年7月25日│850,000元│108年7月25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