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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