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奐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84號、108年度執字第9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奐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奐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奐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7日晚上6時│106年12月22日│106年1月3日晚上10時│││13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47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請││溯4日內某時(聲請書載│││書載為106年5月17日,││為106年1月3日,應予│││應予補充)││補充)│├─────┼──────────┼──────────┼──────────┤│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4625號│7年度速偵字第177號│6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674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3號│106年度易字第1512號││實├───┼──────────┼──────────┼──────────┤│審│判決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24日│107年3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674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3號│106年度易字第1512號││決├───┼──────────┼──────────┼──────────┤││確定日│107年2月2日│107年2月21日│107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48號│字第4983號│字第7168號││├──────────┴──────────┴──────────┤││(編號1-6定有期徒刑1年4月,刑期107.06.14-108.08.13)│└─────┴────────────────────────────────┘┌─────┬──────────┬──────────┬──────────┐│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判2次)│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漏載2次,應予│││││補充)││├─────┼──────────┼──────────┼──────────┤│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①107年1月2日下午2時│106年5月30日││││5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②107年1月13日或14日│││││(聲請書載為107/01/02│││││-107/01/13,應予補充│││││)││├─────┼──────────┼──────────┼──────────┤│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268號│7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6年度偵字第17824號等││││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86號│107年度沙簡字第353號│107年度易字第1621號││實├───┼──────────┼──────────┼──────────┤│審│判決日│107年5月4日│107年7月17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86號│107年度沙簡字第353號│107年度易字第1621號││決├───┼──────────┼──────────┼──────────┤││確定日│107年6月4日│107年8月13日│107年9月10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465號│字第14540號│字第14631號││├──────────┴──────────┴──────────┤││(編號1-6定有期徒刑1年4月,刑期107.06.14-108.08.13)│└─────┴────────────────────────────────┘┌─────┬──────────┬──────────┬──────────┐│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判4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2月17日││││106年11月26日、│││││107年1月1日、│││││106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159等│7年度偵字第2159等│7年度偵字第2159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決├───┼──────────┼──────────┼──────────┤││確定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9148號(編號7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刑期108.11.12-110.06.11)│└─────┴────────────────────────────────┘┌─────┬─────────────┬─────────────┐│編號│10│11│├─────┼─────────────┼─────────────┤│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5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3日、│106年12月10日│││107年1月2日、││││106年11月26日(2次)、││││106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59號等│偵字第6147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108年度簡字第50號││實├───┼─────────────┼─────────────┤│審│判決日│107年11月5日│108年5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6號│108年度簡字第50號││決├───┼─────────────┼─────────────┤││確定日│107年12月3日│108年6月24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9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998│││48號(編號7-10定有期徒刑1│6號(刑期110.07.22-110.10.│││年7月,刑期108.11.12-11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