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