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貳
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24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原告所發行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
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25,若有
延滯繳款則延滯期間利率改為年息百分之20計算。雙方於94
年11月3日成立和解,和解後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50126元,僅給付48000元,尚餘本金2126元、延滯利息
117元。至95年1月23日止,被告尚欠2243元,其中本金計
為2236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
利息餘額查詢表等為證。
二、被告則以:已於94年10月19日還款2000元,94年11月25日還
款48000元,已忘記和解日期為何時,當初沒有說有欠錢,
不願意給付欠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貸還款交易明細表,被告確有於94年10
月19日還款2000元,惟其和解日為94年11月3日,被告尚欠
50126元,被告於94年11月25日還款48000元,尚餘本金為
2126元,及利息55元、延滯利息55元,共欠2236元,被告抗
辯不知尚有欠款,顯不足採,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欠款2,243元(
另加計利息7元),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十萬元,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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