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具保人即被告 羅嘉裕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嘉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經釋放。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可參,顯有逃匿之事實,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