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告 鄭金田
鄭木仁 鄭游粉妹 鄭金萬 鄭素汝 鄭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鄭金田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鄭金田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鄭金田就其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被告等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被告等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0)及其上同區段0000建號建物(被告等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各為611、951平方公尺,原告代位之共有人鄭金田之應繼分比例為1/6,是上開土地價額為70萬2,900元(2700×【611+951】×1/6=702900)。
二、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位於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即同區段0000建號)之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查詢結果,鄰近不動產於民國104年8月份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萬4,220元,上開房屋面積為92.84平方公尺,原告代位之共有人鄭金田之應繼分比例為1/6,故上開房地價額為192萬2,097元(000000×92.84×1/6=0000000)。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2萬4,997元(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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