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鍾張培士 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鍾張培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更改後章程」欄第二十一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於民國105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1條規定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2月2日部授字第0000000000號函、相對人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1條如附件「更改後章程」欄第21條係關於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核修正後確可使組織更加周延,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喻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