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