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城市藝術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郭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城市藝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新修正之財團法人法規定,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9年8月20日召開第3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分別如附表所示等情,有新竹縣政府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簽到表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係關於董事會職權、董事員額及資格條件、董事任期、改選、連任人數比例及交接、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方法、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提報期程、基金財產運用方式及限制等事項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
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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