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郭清讚 被告 魏愷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