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7號原告 許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複代理人 傅敏臻 律師被告 許再旺
許再存 許瑾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5關於「官田新中郵局:1,800,000元及所生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內郵局:1,800,000元及所生孳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方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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