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453號聲請人 何太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丁湘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丁湘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本票金額20萬元之提示日為「108年7月17日」是否有
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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