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法定代理人 藍明 和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邱德有 等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