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郭衍吟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扶助被上訴人郭衍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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