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22號聲請人 曾鈞玫 律師(即上訴人 唐芝貞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唐芝貞與被上訴人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