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廖俊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8年12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有異、犯罪時間密集且具關連性、刑罰邊際效應與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廖俊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日下午2時│107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30分之後至同日下午3時││││29分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928號、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107年度偵字│││第12770號│第127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312│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31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312│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31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6日│108年7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23號│40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