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80號聲請人金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敏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易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貳仟元
二、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原本共兩張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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