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