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8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 徐友倫 之繼承人)、丙○○(即徐友倫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友倫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丙○○(即徐友倫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具狀更正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三、被繼承人徐友倫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對被繼承人徐友倫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