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俊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許俊威簽立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