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3號上訴人 魏淑惠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瑞芬 與 張畢誠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