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5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馬賽山莊管理委員會
樓管理室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0月
22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而合法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