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5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秀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3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8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戶口查詢、賬
單查詢、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持卡人交易查詢、
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