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按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以後之利息逾年利率十五%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秀月│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94405││1月14日起│││││元│││││├──┼───┼─────┼──────┼──────┼───────┤│002│新臺幣│吳秀月│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11923││2月1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秀月│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1,000│││194405││1月14日起││元整計算之違約│││元││││金。│├──┼───┼─────┼──────┼──────┼───────┤│002│新臺幣│吳秀月│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2%整│││111923││2月14日起││計算之違約金,│││元││││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5,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