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87號原告 繆仁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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