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3號
原告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吳庭毅 律師
被告 林治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
法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