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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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23號
聲請人 賴明燦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
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裁定命補正,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中華民國114年6
月3日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54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
駁回確定。聲請人認其遲誤係因疾病發作,並非怠於行使權
利,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因疾病遲誤而不容補救並
以程序瑕疵裁定駁回之見解,已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
第7條平等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爰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
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
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
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
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訴法第
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
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
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
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
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
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確定
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
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
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
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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