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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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方百正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