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