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1歲
號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3月30日法矯字第094001765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4年1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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