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請人益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廷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之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慈祐醫院黃信鐘益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10年2月28日54,000元NA0000000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