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79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國偉 被告 葉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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