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9號被上訴人 陳韋恩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上訴人 廖吉松 之繼承人 廖海煌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上訴人廖吉松之繼承人 廖小凌
廖幸敏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海煌、廖小凌、廖幸敏為廖吉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上訴人廖吉松於民國107年7月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考,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查明廖海煌、廖小凌、廖幸敏為上訴人廖吉松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現戶戶籍謄本可稽。該繼承人應即為承受訴訟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王浦傑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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